近日,一起因無證運輸危險物品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引發社會關注。一位大爺因未取得相關資質,擅自使用集裝箱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,途中被執法部門查獲。執法人員依法對其采取了拘留措施,并暫扣了涉事運輸車輛。
據調查,該大爺在未持有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》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情況下,承接了某化工企業的危險品運輸業務。運輸過程中,車輛被路政部門在例行檢查中發現異常,經核實,車上裝載的貨物屬于易燃易爆類危險化學品,且大爺無法出示任何合法運輸憑證。執法人員依據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和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的相關規定,對大爺處以行政拘留,并扣留車輛以進一步調查。
事后,大爺對執法部門的處理決定表示不服,認為處罰過重,且扣車行為給其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。他隨后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要求撤銷拘留和扣車決定,并索賠經濟損失共計33萬元。大爺在訴狀中聲稱,自己雖無證運輸,但并未造成實際安全事故,且涉事貨物已被安全轉運,執法部門的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。
法院在審理過程中,重點審查了執法程序的合法性與大爺的索賠依據。執法部門提交的證據顯示,無證運輸危險品事實清楚,法律規定明確,此類行為不僅違法,還嚴重威脅公共安全。根據相關法規,無證運輸危險品的,可處拘留并扣留車輛,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追究刑事責任。
大爺的索賠主張主要基于車輛被扣導致的營運損失和精神損害,但法院指出,其違法行為是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,執法行為屬于依法履職,不構成國家賠償的要件。最終,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大爺的訴訟請求,維持了原行政處罰決定。
此案再次警示公眾,危險物品運輸必須嚴格遵循國家法規,無證運輸不僅面臨法律制裁,還可能承擔巨額經濟損失。相關部門呼吁運輸從業者主動辦理合法手續,共同維護道路安全與社會穩定。